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志愿律师招募选拨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 为加强对“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制定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以下简称“1+1”行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1”行动是指由司法部、团中央发起,每年向全国无律师县及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派遣一名律师和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行动。 第三条“1+1”行动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1+1”行动的有关招募、选拔、派遣、管理及总结表彰工作由主办单位设立的“1+1”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1+1”项目办)具体实施。“1+1”项目办设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四条“1+1”行动的具体组织流程是: (一)确定计划 每年3-4月,“1+1”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无律师县及律师人才缺乏的贫困县法律援助机构的申报情况,综合确定年度招募计划,合理分配各省(区、市)律师志愿者的招募人数。4月初,发布招募信息。 本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年度招募计划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商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共同确定。 (二)招募选拔 (1)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接到招募通知后,应当及时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报名。 (2)报名经律师本人填写报名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区、县)批准后,报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审核。5月上旬,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将审核确认的志愿者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1+1”项目办。 (3)“1+1”项目办汇总各省(区、市)律师报名名单和材料后,审核确认律师志愿者名单,并于5月底通知律师志愿者所在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 (4)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于6月20日前完成入选律师志愿者的体检和签订协议工作。 (5)大学生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统一组织。 (三)集中派遣 每年7月中下旬,“1+1”项目办组织各地律师管理部门、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和律师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集中派遣上岗。 (四)实施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及安全等,由”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组织管理。 (五)总结表彰 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每一周期结束,由“1+1”项目办商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表彰,为志愿者颁发志愿证书和获奖证书。 第五条律师志愿者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 (二)开展法律讲座、送法下基层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三)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对乡、村法律援助工作者、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 第六条“1+1”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商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服务地和招募计划。 (2)协助招募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宣传、招募、选拔、审定、派遣律师志愿者;协助共青团中央招募、选拔、派遣大学生志愿者。 (3)向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筹集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持续开展。 (4)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和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5)做好项目调研、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 (6)做好项目宣传、总结、交流和评选表彰等工作。 (7)为志愿者办理保险,按期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等。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本项目中接受派遣志愿者的服务省(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当地法律援助需求调查,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和申请派遣志愿者,参与志愿者的派遣工作。 (2)做好本项目和志愿者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在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各方面规范有序。遇重大问题或突发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1+1”项目办。 (3)组织、指导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协助志愿者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志愿者开展法律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 (4)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问题。 (5)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工作,协助“1+1”项目办做好项目宣传、调研、评估、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 (6)及时完成项目实施要求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中法基联发[2009]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补贴政策。 第九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及项目实施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工作水平、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和尊重,树立志愿律师的良好形象。 (四)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及时、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定期汇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做到月月有报表,季度有小结,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 (六)加强自我管理,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互帮互助,积极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等。 (七)自觉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实施单位的考勤和安全规定。如因事请假,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报告。离开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条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请假7天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二)请假7天以上的,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1+1”项目办审批。 (三)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项目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报“1+1”项目办,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如违反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2种:通报批评和解除协议。 (二)项目实施单位视志愿者违规情况提出相应处分意见,报“1+1”项目办决定。 (三)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1+1”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律师志愿者,将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服务期为1年的律师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报“1+1”项目办批准,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律师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报“1+1”项目办批准,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律师志愿者要求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1+1”项目办批准。 第十五条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经“1+1”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律师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大学生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当地团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1+1”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