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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28 12:03    来源:河北省律师协会

  冀司通〔2012〕79号

  河北 省司 法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司法局:

  2002年底,按照司法部要求,我省在部分设区市开展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近年来,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90余人,遍及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8个设区市、63家单位。实践表明,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帮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执行公职律师政策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保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出发,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本着以职定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原则,在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3、在本单位法制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已满一年且有一定的实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二)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1、为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委托,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变更执业类别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接受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3、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4、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5、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公职律师执业的审批程序

  (一)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申请;

  2、《公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公务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如干部任职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公务员员登记表》等);

  6、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法制岗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证明原件;

  7、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

  (二)试点单位为各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审批。试点单位为省直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央驻冀单位的,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司法厅审批。

  (三)省司法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省司法厅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日内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

  (四)按照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116号)要求,在司法部未出台具体政策前,作为改革试点工作的“公职律师审批”项目暂不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范围。

  五、公职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

  (一)公职律师应按照《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在每年初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年度考核。未经考核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执业。

  (二)省直及中央驻冀试点单位的公职律师由省律师协会考核报省司法厅备案。其他公职律师由所属市律师协会考核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市司法局组织完成本市公职律师考核结果的备案后,应将开展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职律师考核结果进行备案时,应在其工作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机关、备案日期,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公职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函告其所在单位并收回其公职律师工作证书,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拒不上交的,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调离法制工作岗位或退休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其工作证书,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

  六、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职律师试点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的组织人事管理和具体业务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司法厅承担公职律师的审批,市、县(区)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的材料审核、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

  (二)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公职律师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三)公职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适用律师惩戒和处罚的有关规定,由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处理。同时,建议所在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公职律师履行职责,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并建立业务档案。

  (五)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商请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指派。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出具相关函件、证明,建立业务档案,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相关要求

  (一)公职律师设立的初衷是推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其特殊职业身份可能与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某些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相冲突。因此,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等执法部门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的,要予以严格甄别,确保持证人实际从事单位内部的法制工作。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章未对公职律师作出规定、司法部未出台具体政策的情况下,公职律师试点的范围及岗位人数不宜放得过宽,每个试点单位公职律师一般不超过3人。

  (三)城市街道办、乡镇政府以及无独立行政主体地位的其他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试点的,暂不予考虑。

  (四)各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掌握公职律师试点单位的数量、人员分布以及公职律师的执业现状,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稳妥推进。

  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社会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各市司法局要在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环境。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司法厅。

  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杨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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