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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8 11:06    来源:河北省律师协会

  冀司通〔2012〕65号

  河北 省司 法厅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厅党委审议试行,现予印发。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规范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主要针对其上一年度的工作开展情况,但本年度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内部管理情况,一并列入考核内容。

  第三条 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年度检查考核与执业考评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与律师事务所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上报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备案;市司法局组织实施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对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县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掌握所属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提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五条 凡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均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为: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设所条件;

  2、是否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变更核准、备案手续。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的数量、素质、结构及变化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

  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四)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开展“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情况;

  2、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3、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4、依法纳税的情况;

  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6、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7、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8、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9、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10、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情况;

  2、完成律师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情况;

  3、组织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4、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投诉、举报、惩处被调查,配合接受调查情况;

  5、按规定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情况;

  (四)办理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六)受到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七)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八)参加养老、医疗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九)应当列入备案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设所条件;

  (三)依法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各类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四)认真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五)开展律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七)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

  (八)依法缴纳税款;

  (九)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十)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年度考核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

  (十一)会计制度健全,配有专职财会和行政人员;

  (十二)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十三)认真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

  (十四)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五)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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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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