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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1-04-26 17:06    来源:河北省律师协会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王现辉 李洪磊

  综述: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是永载史册的一年,我们失去了很多,也收获很多。2021年初新冠疫情再次发生在河北、黑龙江、北京等地,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再次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齐心协力下,我国的抗疫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而言,2020年同样是砥砺奋进的一年,也是硕果累累的一年。在立法、司法等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工作有序开展,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也全面完善了知识产权惩罚忹赔偿制度,为“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立法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体系得到不断完善。首先,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在知识产权方面,该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次,在法律层面。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2020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引入《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实体及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年 9月14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6日)等等。

  2020年河北省的知识产权事业稳步推进,省市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全部到位,统一市场监管下的知识产权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先后制定了《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制度破解审判难题。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积极落实省高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实施意见》,更大限度依法减轻技术类案件权利人举证责任。省高院依托“两个一站式服务中心”,将知识产权纠纷纳入大调解格局,石家庄中院与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仲裁委等单位继续实施《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作备忘录》加强协作,多元化解,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王现辉律师知识产权团队在2018年、2019年两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大数据的经验基础上,经合2020年全省审判的最新情况及动态,就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您有所裨益。

  前言:

  王现辉律师知识产权团队通过全面检索2020年度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裁判文书,归纳整理,深入分析,形成2020年度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以供知识产权界同仁参考。

  一、河北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例审理情况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数量汇总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0年度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检索分析,河北省审判机构公开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共3526份。类型涉及判决书、裁定书、通知等,其中判决书592份,裁定书2619份,调解书265份,通知36份,其他14份。

  河北省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比2019年的2680件、2018年的1808件、2017年的874件、2016年的762件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一是体现了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二是体现了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三是全省知识产权多年审判成果对案件数量起积极促进作用;四是全省各地政策支持导向作用效果显现;五是加大补强短板弱项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地产生积极效果。

  从案件审理程序分析,一审程序案件3206件,二审程序案件280件,再审案件4件,执行35件,其他1件。

  图一:审理程序可视化示意图

  (二)知识产权案件案由分布

  从全省知识产权一、二审案由来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数量为3108件,占比全年度案件数量的88.17%;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案件数量为227件,占比全年度案件数量的6.41%;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件数量为63件,占比全年度案件数量的1.79%;其他知识产权竞争纠纷案件数量为128件,占比全年度案件数量的3.63%。

  图二:案由分类可视化示意图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数量

  法院层级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75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215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36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36个案件中包含8件执行类案件,另外28件中包括判决类案件11件,裁定类案件21件,调解3件,其他1件,裁定当中大部分为移送管辖之裁定,该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部分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并非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十分了解。

  一审判决类案件的11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有5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3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5654号)、商业诋毁纠纷(元氏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2535号)、另一件检索为虚假宣传纠纷实为买卖合同纠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2民初644号),3件侵犯著作权罪刑事判决。当事人错将此类案件以一般普通案件起诉,一审法院错将此类案件作为一般案件审理,并作出判决,可以看出少数当事人及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由及案件性质了解不够深入,并且就受理的案件案由来讲,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范,尤其对于相关技术合同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错误管辖的情形。并且此类案件一般由律师代理,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泽知知识产权团队已经连续发布三年,对于错误管辖的问题已经连续提了三年,为了不再发生管辖错误,提升相关知识产权类合同审判质量,现将最新的相关知识产权合同类案件列明。

  不过,总体来说,2020年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类案件相较于2019年的80件大幅度减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及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由及案件管辖的认识较2019年有了很大进步,在此,泽知知识产权团队提醒广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专业性强,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以期达到最佳代理效果。

  图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可视化示意图

  (四)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521件(2019年2134件),占比97.63%,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6件(2019年42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2件(2019年33件),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4件(2019年10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3件(2019年1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5件(2019年无)。1千万以上案件相对于2019年提升3件,2千万以上提升5件,大额诉讼较2019年有所提升,总体水平与2019年相近似,总的来说,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

  图四: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可视化示意图

  (五)审理期限

  通过分析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审理期限为88天。30天以内审结的多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的案件,30-91天及91-181天的2086件案件系案件经诉讼程序真实审理周期,目前河北省各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前几年明显缩短,均立案后1个月内基本会安排开庭日期,正常情况下2个月内开庭审理,3-4个月内审理终结,办案效率明显提升。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审理周期相较去年基本持平,不过因为年初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全年案件积压较多,导致立案周期、审理周期明显较去年增加不少,有些案件已经存在不可抗力的超期现象。笔者团队有一个案件,11月立案已经排期2021年8月份,案多人少的现象在2020年的石家庄市中院尤为突出。

  图五:审理期限可视化示意图

  二、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详细化数据

  (一)商标篇

  1、案由分布情况

  涉商标案件共1782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1609件,占比90.29%,商标权权属纠纷26件,占比1.46%,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47件,占比8.25%。较2019年涉商标案件共803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703件,商标权权属纠纷12件,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88件,占比10.96%,2020年全省商标类案件明显增加。

  图六:商标类案由整体分布情况

  2、所涉及行业

  河北省商标权类知识产权案件所涉行业,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制造业531件,批发和零售业166件,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9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9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14件。

  图七:商标类案所涉及行业可视化示意图

  3、一审裁判结果

  从检索结果来看,71.3%的案件都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这与批量或商业维权案件达成和解并撤诉这一模式有很大关系;批量或者商业维权类全部或部分支持占比6.41%。由此看来,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原告可达到全部或部分目的的比例达到77.71%,大部分商标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实现基本诉求,当然也存在权利人准备不充分、诉讼主体不适格、权利瑕疵等问题导致的撤回起诉的因素,此类比例目前无法具体分析,但商标案件此类情况比例较低。最近一段时间,包括诸多知名品牌在内,在市场净化方面出样采取商业化维权方式,出现了一批专业中介代理机构,或者资本介入批量诉讼的市场,利益空间有限,导致作为案件实际代理的律师只能通过更多的量来维持收支平衡。笔者建议品牌可以主动与事务所进行对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提高案件代理质量。在这一方面比如说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清华大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企事业单位采取的直接对接的模式,有助于提升品牌在司法审判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认知价值。

  图八:一审裁判结果可视化示意图

  4、判决数额检索分析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数量总共为253件,包括一审、二审。一般批量或商业维权类案件判赔数额一般在3500-6000之间,普通商标类案件根据举证程度不同,判赔数额不一,且此类案件数量较少,判赔数额有1万、4万元、6万元不等,知名商标案件判赔数额在15-20万之间,2020年河北省侵害商标类案件检索没有发现高于20万判决,并且高额判赔数额代理人外地律师较多,被告多为河北本地企业。反应出河北省知识产权律师无论是品牌所律师团队或者专业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深耕、纵深领域发力不足,专业化精力、人力、财务投入较少。知名企业维权意识与经济高度发达地区差距较大,多年以来河北省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缺乏,案源流向外地多有发生。笔者认为这与官方引导、事务所以人为本发展理念、定位、目标有关,也与经办律师后天学习能力有关,河北律师一定要对标北上广深江浙区域,发现不足,砥砺奋进。

  具体高额判决:北京师范大学与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5万【(2020)冀02知民初9号】;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亲亲哈陆食品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尚璧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15万【(2020)冀09知民初1号】;汪军山、河北爱饭尚食本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河北爱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判赔20万【(2019)冀知民终295号】;被告遵化市美育幼儿园有限公司、遵化市富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家育苑泛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被告南和清华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14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涿州市建设路幼儿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师范大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总观之,商标类商业批量维权案件,因商业性目标突出,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基本按法定赔偿最低数额裁判即仅支持一万元以下,整体上反映出河北省管辖法院对于批量商业维权类案件的判决额度上采取限缩措施。但对于知名商标类案件比如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等法定判赔额度达到20万左右基本可以达到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

  (二)专利篇

  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情况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共计519件,较2019年的466件,增长53件。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为261件(2019年为143件),占比全部专利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50.29%;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为204件(2019年为279件),占比全部专利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39.3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为46件(2019年为36件),占比全部专利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8.86%。整体与2019年相比,整体数量有所提升,提升主要的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数量较2019年还有所下滑(该结论与前面的案件数量不符),整体上反应发明专利数量仍较少。

  图九:专利侵权案件案由可视化示意图

  2、专利纠纷所涉行业

  河北省专利权类知识产权案件所涉行业,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制造业191件,批发和零售业31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7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16件,房地产业14件。

  图十:专利纠纷所涉行业可视化示意图

  3、一审裁判结果

  从检索结果来看,519件案件中判决的仅有50件,外观设计26件、实用新型17件、发明专利为5件。其中,75.95%的案件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这与案件达成和解、撤诉有很大关系;全部或部分支持占比6.01%。由此看来,专利侵权类知识产权案件原告可实现全部或部分目的的比例达到81.96%,大部分专利权人是可以全部或部分实现基本诉求。当然也存在权利人准备不充分、诉讼主体不适格、权利瑕疵或者被诉产品不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问题导致原告撤回起诉的因素,此类比例目前无法具体分析。不过总体来说,专利类案件因达成和解而撤回起诉的比例较商标类案件要高,这与专利案件对专业技术知识要求更高有一定关系,也反映出河北省内专利类案件代理律师水平整体有待提高。

  图十一:一审裁判结果可视化示意图

  4、判决数额检索分析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为261件,其中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共26份。经检索,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794号】判决数额为12万元,是河北省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最高判赔数额,此案件为被告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程度较为明显,其他较高额判决金额为10万、9万、5万,最低为7000元,大多数判决金额在1万至3万之间。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为204件,其中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共17份。经检索,判决数额最高为13万元,最低为1万元,大多数判决金额在1万至5万。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为46件,其中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共5份。经检索,经法院判决的5个案件中,4个案件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个案件的判决数额为8万元。其中,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191号】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仅证明被控侵权设备的部分技术特征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但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设备的其他多项技术特征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被告燕山钢铁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方案,未落入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一个侧面反应出多起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权利人举证方面能力不足,代理律师应在立案之前进行详细的比对分析,并充分举证,不能简单行事。相对于商标类商额判赔案件来讲,专业性更强,技术含量更高发明专利案件数量,河北省全年判决才5起反应出众多权利人维权并不有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选择管辖法院,这与当地对权利人保护意识与办案心态有关,也与我们司法审判导向有重大关系,当然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技术类专利案件“飞跃管辖”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诸多因素导致更多案件的管辖被人为制造连接点后选择在保护强度更高的其他法院管辖,这与河北省旨在打造知识产权强省的理念相悖,在未来希望可以有所改观。

  总观之,专利类商业批量维权案件,主要集中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商业性目标突出,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基本按法定赔偿最低数额裁判即仅支持一万元左右,整体上反映出河北省内唯一专利类管辖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批量商业维权类案件的判决额度上采取限缩措施。与往年相比,2020年专利类商业维权类案件有所提升,商标、著作权领域批量商业维权蔓延至专利领域,一方面可以显现案件数量整体提升,但另一方面商业维权数量的增加对于整体提升法官审判水平和律师代理水平提升并无裨益。

  (三)著作权篇

  1、案由分布情况

  2020年度河北省一、二审法院共计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788起,相较于2019年的1028案件,整体数量有所下降,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66起(2019年328起),占比全部案件数量的8.37%;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214件(2019年为304件),占比全部案件数量的27.16%;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26起,占比全部案件数量的3.3%;侵害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19件,占比全部案件数量的2.41%;侵害作品发行权权纠纷10件,占比全部案件数量的1.27%;“其他案由”453件,占比全部案件数量的57.49%。未见有游戏类、视频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等疑难类案件。

  图十二:案由分布可视化示意图

  2、著作权侵权纠纷所涉行业

  河北省著作权类知识产权案件所涉行业,排名前五的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85件,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6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0件,制造业47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43件。

  图十三:著作权侵权纠纷所涉行业可视化示图

  3、一审裁判结果

  从检索结果来看,58.51%的案件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这与案件达成和解、撤诉有很大关系;全部或部分支持占比19.17%。由此看来,著作权侵权类知识产权案件原告可达到全部或部分基本诉求比例达到77.68%。与商标类、专利类案件比例相似,三类案件的相似比例可以看出在河北省内,批量维权类或商业维权类知识产权案件仍占全部知识产权的绝大部分,案件代理以获得赔偿为主要目的,代理质量相对较低,与省外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地区相比,在疑难、复杂类、高额赔偿类案件方面,河北省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代理律师在此方面大有所为。

  图十四:一审裁判结果可视化示意图

  4、判决数额检索分析

  (1)2020年占据著作权类“半壁江山”的案件

  总观2020年度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类案件判决文书,陈某某诉各地KTV、歌厅或者其他类型音乐经营场所的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其商业性维权特征显著,河北省各地法院判决金额较为统一,基本为每首歌曲酌定赔偿100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总额即为判决金额,该批案件所有的上诉基本被维持原判。

  (2)其他文化娱乐公司诉各地音乐场所的著作权案件

  该类案件延续了2019年的判决金额特点,金额在2万元到4万元不等。法院考虑到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音乐场所行业普遍不景气,会考虑酌情降低判赔额度。

  (3)美术作品类案件

  此类作品的典型案例代表为某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各种超市、门店等,其商业性维权特征显著,河北省各地中院的判决金额基本为5000元、6000元。其中批量类维权案件判决数额普遍在3000至10000元。

  (4)微信公众号侵权

  典型案例为樊某诉一些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其摄影作品案件,法院判决金额为每个公众号运行者赔偿其2500元。

  (5)图片侵权

  2020年度河北省图片侵权的案件较少,所涉及的案件也为商业性维权,法院判决金额为200元、700元、2000元不等,一般为500元以下。

  (6)图书侵权

  2020年度河北省图书侵权的案件判决文书比较单一,基本为广州某某图书有限公司诉保定某某书店的案件,保定中院的判决金额基本为4000元每本图书。

  (7)高额判决案例

  张某某与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8万元及3.5万元合理开支;北京某某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德某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降央某某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案,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娱乐某某某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某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该案件二审改判一审被告赔偿娱乐某某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某某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总观之,著作权类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为商业批量维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图片类侵权案件、图书侵权类案件、微信公众号转载类侵权案件、美术作品侵权案件以及批量起诉KTV等娱乐场所的著作权案件,法院对于上述批量维权案件基本采取低数额裁判,最低至200元、700元,对于批量起诉KTV等娱乐场所的著作权案件,人民法院的判赔数额相对偏高,可达2万至4万元。此数据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人民法院对不同批量商业维权类案件的态度。整体来说,案件质量整体偏低,游戏类、视频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等疑难类案件管辖选择河北省为零,各地法院对于信网权案件立案持否定态度,导致案件多选择在被告地法院管辖,也是案件数量降低的原因之一。

  (四)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篇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227件中,相较于2019年208件,略微有有所提升,特许合同纠纷113件(2019年77件),技术合同纠纷60件(2019年63件),著作权合同纠纷21件(2019年为34件),商标合同纠纷5件(2019年为18件),专利合同纠纷5件(同2019年),其他案由23件(2019年11件)。相对于2019年案件数量整体持平略有提升。

  图十五: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案由分布可视化示意图

  (五)不正当竞争纠纷类篇

  不正当竞争纠纷类63件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0件,仿冒纠纷4件,虚假宣传纠纷3件,商业诋毁纠纷2件,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44件。

  10件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6件撤回起诉,3件调解,1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仍然为知识产权类案件操作难度较大的案件之一,2020年河北省未见原告胜诉案件。

  在河北千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马亚先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10号】法院认定关于客户名单的秘密性问题。首先,从原告千力公司提交的马亚先与国外客户交易的报关单及聊天记录来看,案涉8笔交易的国外公司仅有公司名称、指运港、抵运国,而没有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交易习惯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其次,从客户名单的客户数量上来看,千力公司主张的客户数量较少,不符合客户众多的特点。第三,从客户名单中与客户的交易情况来看。在马亚先离职之前,原告千力公司仅与阿塞拜疆客户有三笔交易,与其他客户没有交易,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千力公司与案涉国外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综上,原告千力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不具有秘密性。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商业秘密案件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难度更大,原因在于商业秘密虽与商标、专利并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但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的行政机关审查授予相应权利不同,而是主动保护,符合法院规定的条件获得保护,反之,则不予保护。因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尤为重要,尤其在举证方面要更加充分,更加仔细、更加全面,笔者在代理的多起无论是商业秘密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均感觉如此。一方面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平时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或管理措施,发生泄密事件后匆匆起诉,结果可想而知。不过,随着《反不当竞争法》第三十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出台的关于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将更加有利于权利人维权。

  图十六: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由分布可视化示意图

  三、知识产权案件一、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一)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知识产权案件中,67.06%的撤诉率要远高于一般民事案件。撤回起诉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因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拿到应有赔偿款项,因此,从撤回起诉案件总和与全部和部分支持的案件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支持率77.2%,大部分的权利人可以基本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图十七: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结果可视化示意图

  (二)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占比48.57%,撤回上诉的案件占比18.21%,改判的案件占比14.29%,发回重审的案件占比1.79%。

  图十八: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可视化示意图

  四、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区域分布

  本次统计数据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作出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全省公布的3526件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中,有1539件 案件分布在石家庄地区(含高院),占比43.64%,具体情况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75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159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490件,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490件,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75件,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63件,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19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28件,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22件,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6件,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57件,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19件,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4件。

  图十九:河北省法院案件数量前五名分布图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审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数量由高到低的法院依次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法官情况分析

  经统计,对3526件案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法官情况进行相关数据统计。

  图二十:裁判法官案件排名图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审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李晓东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贾喜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玉伟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韩秋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彭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裁判名单,括号为案件审理数量:

  李晓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646)

  贾喜周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481)

  刘玉伟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47)

  韩秋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21)

  彭鑫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91)

  马媛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49)

  董文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43)

  牛育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186)

  于颖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164)

  王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147)

  张守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30)

  马兰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130)

  程存杰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127)

  梁志斌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125)

  梁贤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24)

  马令梅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116)

  邢会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14)

  杨立军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105)

  张建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101)

  感谢辛勤工作法官同仁,向法官同仁致敬!

  六、河北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特点分析

  综合上述数据分析,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地域分布不均,案件类型集中,撤诉率高,赔偿额度不高等特点。

  (一)地区分布特点

  特点: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石家庄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地级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如前数据所示,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中,有43%的案件分布在石家庄市辖区内,包括一审、二审。

  呈现这一特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一、石家庄市为河北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经济相对发达,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较强;二、作为京津冀一体化第三极的石家庄市交通便利,冀中南地区枢纽地位越来越突出,高铁、机场的便利化,权利人维权成本相对较低;三、除唐山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外,河北省其他城市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外来权利人要到当地维权成本较高,故河北省其他城市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河北省全省唯一管辖专利纠纷的一审法院,这一因素也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高的直接原因,不过相较于往年来讲,这一因素的优势逐渐降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技术类专利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后,案件二审直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直接影响到河北省的专利案件数量,因为上述原因,在案件管辖的选择上权利人因为二审河北省不具有管辖权,多起案件引流到外地起诉,也是导致案件数量降低的因素之一。

  (二)案件类型特点

  案件类型特点:河北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类型集中在商业维权类侵权纠纷,其他类型案件发生较少。

  河北省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维权类侵权纠纷中,其中又以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纠纷为主,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88%,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

  形成这一特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河北属于知识产权欠发达地区,从公民个人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强,大量知识产权案件是因外来权利人要到河北维权引发,河北本土自发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少;二,河北省全省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水平不高,权利主体缺乏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运用和管理,必然导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自然相对较小。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相对缺乏。河北省虽有专业团队(比如笔者的泽知知识产权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并以代理疑难类案件为己任,但因企业固有思维愿意选择北京等地律师代理,为此,河北律师更需要通过专业能力、诉讼经验等证明团队实力以获得客户的认可。四、相对于事后预防来讲,企业事先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较少,且选择律师时仍按传统思维,专业的事没有交给专业人做,导致案件代理质量差,直接影响案件结果。五、客户与专业律师之间沟通渠道没有建立或者沟通成本较高,导致有需求的客户找不到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专业律师无法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应与各工业园区、商会等客户行业组织积极进行联系,拓展宣传自己的专业知识,客户应摈弃原来的关系思维、熟人思维,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

  (三)赔偿数额特点

  特点:撤诉比重较高,判决结果的判赔额度不高。

  以一审案件为例,河北省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调解或撤诉案件比例为67 %,比例远高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

  此外,判决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还呈现判赔数额不高的特点,例如,商标侵权类案件共1782件,其中判决253件,一审判决结案的判赔数额普遍在3000元至30000元之间;有极个别案件判赔数额在10万至20万之间。一审判决额度普遍较低,尤其对于系列维权案件判赔额度基本在3000至10000之间,导致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不高,且一审、二审法院并未严格区分系列案件中商业维权案件与正当的多起被告的维权案件。

  253件商标侵权类案件中有判赔金额的判决均为法定赔偿,无一例外,且不同法官裁量思维差异较大,判赔数额差异明显。另外,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并未进行专业化区分,代理人专业化程度不高,在赔偿证据举证方面能力明显不足,也是导致判赔额度低的重要因素。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2020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引入《民法典》,随着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修改尘埃落定后,三部单行法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已经全部到位,已经铺就了实现高额赔偿的路径,知识产权律师明天竞争的关键点除了对于知识运用之外,专业律师的竞争仍在实操领域的举证能力。

  (四)整体分析

  1、商标类案件

  (1)二审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判赔额度趋势明显,但在裁判尺度上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或者对考量因素进行细化,一、二审法院对判赔数额裁量思维仍未形成统一认识,一审法院显得相对保守,二审结果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利益,但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差距仍较为明显。《商标法》是较早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之一,可在商标领域的案件中,河北省无一适用,这与代理人无法举证证明损失的基准有重大关系,下一步律师代理商标案件应在举证加强赔偿数额和精细化方向下功夫。

  (2)明显可看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明显加强,对于侵权人明显具有攀附故意的,二审对于一审过低的判赔额度直接改判率较高,显示河北省法院系统对于对知名度较高商标的侵害判赔数额上“毫不客气”,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认识提升。

  (3)二审对于一些规则不明确案件,裁判时加强说理,明晰规则,文书说理水准明显高于一审法院。

  (4)商标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属于正常维权无权利滥用案例,权利人商标权能够通过诉讼得到有效保护,一审、二审在侵权认定等审判观点和尺度基本一致,商标侵权疑难类、关注度高案件相对较少。高额判决更为罕见,一与权利人知名度有关,二与被诉侵权主体的规模、实力有关。河北省法院极少出现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实力相当对抗事实发生,一般为商业维权类案件或者知名企事业单位净化市场行为发生的诉讼。

  (5)权利人要求赔偿的金额大多在10万以下,侵权主体的规模较小,权利人索赔证据方面明显不足,法院对于惩罚性力度不高。

  (6)近似侵权成为商标侵权类的主力军,销售侵权和突出使用侵权占比较高,个别裁判案例对于商标侵权比对、说理不充分。

  (7)批量商业性维权仍是主力军,法院对此类案件判赔额度偏低。

  (8)与商标相关的字号、包装装潢等发生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较少。

  2、专利类案件

  (1)2020年度专利案件判决共50件。案件数量不多,且专利类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率为8.42%,明显高于侵害商标纠纷案件的1.27%,更突出显示出权利人或代理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因素。

  (2)个别案件代理人根本不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而直接起诉,是导致驳回诉讼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除了商标案件中的普遍因素之外,专利案件的高门槛对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专利权纠纷案件整体判赔数额不同,发明专利仅一份判决判赔8万元,实用新型一般判赔3万-10万元,外观设计一般判赔2万-5万元。对于批量维权类案件因商业性目标突出,法院对于该类案件或者按法定赔偿最低数额即仅支持一万元或者适用裁量性赔偿突破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进行判决,整体上反映出河北省内唯一专利类管辖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批量商业维权类案件的判决额度上采取限缩措施。

  (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外观设计专利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比对不够细致或者直接认定相同无说理部分。

  (5)法院整体对于专利权权利人保护意识不足,对于权利人举证要求过高,对于诉前、诉讼、行为保全参与积极性不高。

  (6)个别案件充分进行裁量性赔偿,突破法定赔偿限额。

  (7)十年来专利数量猛增后整体专利质量堪忧,企事业单位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导致专利被无效率居高不下。专利代理行业收费水准仍停留在10年前,甚至出现走低趋势,专利代理行业低价竞争激烈,个别署名的代理人将案件交办给刚入行的小白,自己根本不撰写案件,这与专利代理人行业特点有关,不像律师行业一样可以“法庭可视化”,委托人只可以看到撰写文书看不到专利代理的具体工作,有些专利代理机构承诺授权率无限的压缩专利保护范围,同样作为专利代理师的笔者代理多起案件后为此感到焦虑,为此笔者发起专利高质量代理倡议,只做高质量专利申请,行业似乎已经出现拐点或者正在向拐点走近。

  3、著作权类案件

  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案件类型较为单一,一般为权利人针对不同侵权主体提起的批量维权诉讼,判赔额度200至40000元不等,高额判决屈指可数。从案件受理数量与判赔金额相比,可见对于批量商业维权诉讼的态度,法院仍是收紧的态势。造成侵权主要因素系使用者对知识产权认识和保护意识不足造成。

  4、商业秘密类案件

  2020年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共10件,相对于2019年的11件,2018年1件, 2017年9件,2016年的7件数量上没有明显规律,但是案件数量整体上较少。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案件对原告的举证要求很高,原告不但要证明自己拥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同时还要证明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告接触了涉案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大多是在非常隐秘的环境中进行的,权利人很难对此进行有效地举证,所以权利人败诉较多。大多数企业在发生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倾向于通过工商查处或者刑事报案的方式维权,试图借助国家公权力来调查取证。但事实上,工商和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均持谨慎态度,有一定的立案门槛。不过,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修改规定生效,以及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的背景,再加上代理人缜密、细致、详尽的举证准备,可以遇见未来商业秘密类案件受理数量及胜诉率将有所提升。另外,在2020年度的侵权类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对于合理开支与经济损失分开计算的很少,合理开支均包含于经济损失当中,对于合理开支的判赔过于保守,原因在于,一方面是裁判者酌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惯性思维,一方面因素是服务机构对于合理开支工作量的主张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记录等。

  总之,产生以上特点的成因主要为:一、知识产权案件相对专业,权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起诉前基本均已经做公证取证等证据保全工作等,且被告侵权行为较为明显,法院主持调解及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的结案方式占比较高;二、综合河北省经济发展水平及侵权诉讼的原告一般均以系列案件的方式提起诉讼等,导致河北省法院判赔额度偏低;三、京津冀一体进程加快,促使更多权利人选择北京为管辖地,也是造成河北省案件数量少的一个因素;四、保护知识产权从来不是法院一家部门的事,河北省各个职能部门在保护观念上普遍保守,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五、未形成河北省内响亮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未能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六、企业未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有规范的保护体系或者体系未能有效落实等。

  注:

  【1】基于alpha案例数据库,检索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下文若无特别指出,数据均来自该数据库。

  【2】鉴于案例数据库的选择及数据更新等原因,该统计与实际数据或有差距。

  【3】文书裁判日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

  【5】案例数量:3526件。

责任编辑: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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