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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2018.7.31

发布时间:2018-07-31 18:36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冀司许决字(2018)第0817号

  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及设立人韩庆芳:

  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4月经本机关核准设立,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为韩庆芳,执业证书号:21305200830189168(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8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吊销韩庆芳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你所已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情形。由于你所未依法履行公告和清算义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邢台市司法局于2018年7月26日在邢台日报对你所进行了终止公告,并报请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依法由设立人韩庆芳承担,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司法厅

  2018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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