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事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2016年下半年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将于12月举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石家庄市金博瑞职业培训学校、河北省通用管理学校将于2016年12月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1、《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二)金融机构从事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鉴定标准 信用管理师(二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各科均为百分制,三科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四、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职业道德、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管理概述、企业信用政策、客户管理、企业信用风险转移、征信工作原理与准则、资信评级、专业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法律法规 2、《一级技能操作》: 信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客户信用档案库建设和服务、赊销合同的设计和调整、适时调整信用政策、客户授信技术操作与管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等 3、《二级技能操作》: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定企业信用政策、赊销合同管理、客户资信分析、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 五、颁证机构及拥有证书享有的待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本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同时可作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任用,考核,聘用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证书查询网址:www. osta.org.cn 六、统一教材
七、相关费用 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 协议不过重修班:12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精讲班:9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信用管理师(二级): 协议不过重修班:9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精讲班:54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信用管理师(三级): 协议不过重修班:54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精讲班:35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 八、培训及考试时间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 考试时间:2016年12月 九、报名及联系方式 地 址:石家庄市长征街75号长征大厦南楼 308 室 邮 编:050011 电 话:15200038068 联系人:王焕蕊(老师) 201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