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保障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全省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编制《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属地管理 申报入册的必须是在河北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上述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河北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原则上应向机构注册地的中院报名,不得跨区域报名。申请加入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不受地域限制。 满足省高院报名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既可以向注册地的中院报名,也可以向省高院报名,加入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自动入围所在地中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二、管理人分级 本次编制名册采取分类分级机制。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类: (一)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二类案件: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一类案件: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1亿元以上; 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上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上; 3、破产重整案件; 4、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5、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分成三级: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其中,一级管理人可以参与一至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二级管理人可以参与二至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三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 个人管理人评定为三级管理人。 三、管理人数量 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仅录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数量为15家,定为一级管理人。 各中院所辖区域内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数量原则上定为10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家,定为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二者比例控制在2:1,按照各机构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入)。个人管理人不超过5人。 同时被省高院和注册所在地中院录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定为一级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中,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比例为2:1。 四、申报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成立时间不少于4年。分所报名的,其总所成立时间应不少于8年; 3、执业律师不少于15人(报省高院的,不少于30人); 4、最近三年办理企业委托的民商事类诉讼案件及企业改制、清算、重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30件(报省高院的,不少于50件); 5、依法纳税;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分所报名的,其总所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 2、成立时间不少于8年;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5人(报省高院的,不少于25人); 4、最近三年办理企业审计类业务年均不少于30件(报省高院的,不少于50件); 5、依法纳税;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成立时间不少于4年; 3、执业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 4、最近三年办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等事务不少于5件; 5、依法纳税;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个人 申请人为已经申请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1、律师 (1)执业时间不少于6年; (2)最近三年办理企业委托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件; (3)依法纳税。 2、注册会计师 (1)执业时间不少于6年; (2)最近三年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年均不少于5件; (3)依法纳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五、提交材料 (一)机构 1、共同材料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最近三年业务、业绩材料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无重大违规证明; (5)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破产财产总额、债务总额、职工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 (6)分支机构提供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 (7)机构人员最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含省级行业内部交流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破产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出版的相关专著,专著名称,出版号,页数,作者名称; (8)机构人员参加专业委员会(协会)情况,姓名,参加委员会(协会)名称,职务等(需行业协会证明); (9)办公场地证明,包括场地面积信息。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2、分类材料 律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办理企业委托的民商事类诉讼案件及企业改制、清算、重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案件,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人民法院案件编号、工作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省注协排名情况;最近三年办理的企业审计类业务,委托审计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需省注协确认)。 (二)个人 1、学历、执业、从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年限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会计师); 3、最近三年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人民法院案件编号、工作时间等目录(律师)。最近三年出具审计报告情况,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等目录(注册会计师); 4、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担任职务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 5、最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破产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及文章复印件。作为第一作者出版的相关专著,专著名称,出版号,页数; 6、担任所在机构职务及参加专业委员会(协会)情况,参加委员会(协会)名称,职务等; 7、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证明。 六、评审标准及程序 (一)评审标准 1、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标准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规模、执业业绩、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机构从业人员发表文章数和参加专业委员会(协会)情况、行业协会(自律组织)有无违纪违规投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等打分。满分为100分。 2、个人评审标准 根据执业年限、执业业绩、专业水准(学历、发表文章数以及参加专业委员会、协会情况)、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等打分。满分为100分。 (二)评审程序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高院或(和)注册所在地的中院提交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一式2份。 省高院和各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2日内通知申报人补正。逾期申报或截止时间后补正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并将通报其行业协会(自律组织)。 2、省高院和各中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册机构及个人采用书面审查、询问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省高院制定的评审标准对申报人进行打分,并根据申报人得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入。 3、各中院评审委员会初审后,将名单报送省高院复核。 4、省高院复核后形成初审名册,在省高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省律协官网、省注协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5、公示期满后,由省高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除名。 除名后的缺额,由备选名单中分数最高的申报人递补。 6、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省高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省律协官网、省注协官网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申报时间及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高院或(和)注册所在地的中院司法技术部门提交汇编成册的入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2份。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尚军利,0311-66707509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郝建华,0311-85187361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宝鑫,0314-2177260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顺年,0313-2055961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花录,0335-3067308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海晨,0315-2067726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 光,0316-2609915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颖,0312-3103133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鞠 振,0317-2204665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梅青,0318-2188312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牛丽萍,0319-2236253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段卫东,0310-6267329 附件: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个人入册申请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9日 附件1: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入册申请书 申报机构名称: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基本情况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表
机构自我评述和申明
审批情况
(注:请将企业章程、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业绩情况、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情况、机构人员发表文章、专著和参加专业委员会、协会情况、纳税证明、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认为能够证明其执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或对管理破产企业能力等材料附于表后)
附件2: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个人入册申请书 所在机构名称: 申请人姓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基本情况
个人自我评述和申明
审批情况
(注:请将学历、职称、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业绩情况、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发表文章、专著和参加专业委员会、协会情况、纳税证明、执业责任保险证明等材料附于表后) 转自:河北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