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及《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在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要求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坚持统筹衔接推进,分类规范实施。 为贯彻落实两《意见》的工作部署,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我院决定举办“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培训班”。具体事宜如下: 一、参加对象 1、地方各级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 2、各地司法厅(局)分管领导、律师工作指导处负责人; 3、地方立法机构,政府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法规处负责人; 4、各企事业单位领导,法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5、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解读; (二)、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现状、原则、方向及顶层设计; (三)、《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主要内容解读解读(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任务措施等); (四)《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解读 1、《意见》颁布的背景及亟需解决的问题; 2、如何完善和改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制度建设 3、如何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 4、如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 5、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受聘要求、职责、权力和义务; 6、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分析; 7、如何加强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组织领导; 8、县、乡(镇)层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工作要求、管理及考核; (六)、做好法律顾问的方法及应当具有的理念意识和业务技能; (七)、法律顾问怎样参与重大项目,为政府谈判签约把关; (八)、政府法律风险特征、表现与防范、化解; (九)、法律顾问怎样参与立法与地方性法规评估; (十)、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为了加强培训实效,我院欢迎各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与我们共同精心设计培训专题。 三、拟请专家 拟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部门专家出席并授课。 郝惠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政府顾问委员会副主任,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导,四川省政府法律顾问。 马建川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事业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律师、政府法律顾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 邓小兵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政府法律顾问。 四、培训时间、地点 第一期:7月22日— 7月29日(22日全天报到) 呼和浩特(拟定内蒙古大学) 第二期:8月05日— 8月12日(05日全天报到) 西 宁(拟定青海大学) 第三期:8月19日— 8月26日(19日全天报到) 乌鲁木齐(拟定新疆自治区党校) 第四期:9月16日— 9月23日(16日全天报到) 北 京 (具体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每人交培训费1480元,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六、报名办法 请各单位根据工作计划安排,选择期次参加,并请在开班前七天把填写好的报名回执表传真或寄至: 邮政编码: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政管院办公室 收 咨询电话:(010)62986244 82784474 传 真:(010)82784474 联 系 人:梁梓平 王 静 报名邮箱:bjpeixun8888@163.com 七、其它事项 1、为了做好培训工作,统一培训管理,特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专线。如有疑问或发现有其他情况,请来电核实。 分管培训副院长:贾文华教授 13810116858 短期培训项目负责人: 胡叔佳 13901099494 2、本通知寄发单位有限,收此通知者可转发下属单位,复制有效。如组团报名者请电话联系。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六年六月
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及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 (加盖单位公章) 808
注: 1、此表复制有效,请填写后传真至秘书处; 2、若时间紧迫,亦可直接电话报名:梁梓平(1352067548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