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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17 10:25    来源:河北省律师协会

  河北省司法厅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河北省农业厅

  冀司[2014]100号

 

  关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设区市司法局、农工委(部)、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定州市、辛集市司法局、农工委(部)、农业(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我省农村改革,现就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农村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农村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改革思路、实施改革举措、破解改革难题、维护改革成果,对于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确保农村改革依法有序进行,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已进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阶段。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等,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法律性,面临着大量的法律问题和复杂的法律关系,迫切要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准确把握新时期农村改革的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把法律服务纳入农村改革全过程,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和服务于农村改革,充分发挥智力优势和专业技能,努力推进农村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进行。

  二、认真做好农村改革重点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

  农村改革点多、线长、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组织指导广大律师、公证员,找准法律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明确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担任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通过参与法律论证、开展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促进土地流转依法进行。要积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物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认真代理产权交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等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为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提供公证服务,完善和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要认真办理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土地置换、流转等公证事项,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参与农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积极介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等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

  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积极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确权、公平公正。要积极参与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造,为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等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水平。要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进行。

  服务农业经营体系创新。要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积极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新型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公司生产经营、招商引资、土地流转、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科技应用等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要积极服务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间经济交往,进一步明晰生产、加工、销售利益共同体的法律关系,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序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积极帮助农民探索设立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新型农场,依法完善农场治理结构。要围绕做大做强做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加强上市融资、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等法律服务,协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内部管理、增强竞争实力。要积极为规范农村市场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主动为受害经营主体、农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服务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要积极参与金融下乡,通过开展资信调查、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形式,协助金融机构扩展服务网点,完善运营机制,规范涉农信贷投放程序和金融服务产品,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要积极为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剥离不良资产、盘活不良贷款等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依法顺利改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要积极为县域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其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借助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增强信贷互信。

  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要结合服务城镇化建设,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城乡产业融合、城乡社区建设等,积极做好农民工法律维权、农村改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保护、农村社区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建立城乡良性互动机制。要积极开展“村务法律体检”,协助村“两委”落实好党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健全议事、执行、监督程序,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要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村人口法制意识。要深入进城务工农民生活居住地、劳动场所,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提供法律咨询。要认真做好乡镇干部、村级“两委”班子和乡村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要建立健全聘请律师参与乡镇和村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民商事案件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改革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改革法律服务需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改革法律服务长效机制。

  开展“法律服务与农村改革对接”活动。要按照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阶段重点,有计划地推进法律服务与农村改革对接,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和合作机制,选择一批改革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村镇,组织专业实力强、社会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团队,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组成合作共建单位等,加强零距离对接与面对面服务,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要适应农村改革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场、企业、农户了解服务需求,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扶等服务活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进乡村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法律志愿者的培养、培训、发展力度,不断提升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

  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乡村行”活动。要结合农村实际,进一步完善涉农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援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与其他涉农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机制,把农民工、“五保户”、残疾人、留守儿童、失能老人、贫困学生、困难经营主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切实提高援助质量。要进一步推进在县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形成覆盖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推进县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把推进县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支撑,整合司法行政、农业系统资源,协调配合、优势互补,进一步把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延伸,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探索推进“县域综合法律服务中心”、乡镇法律服务站点、村(居)便民法律服务超市建设,努力构建起上下衔接、相互补充、便民惠民的服务体系,有效满足农村改革和农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从需求出发、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坚持社会效益第一,把为农业系统配备法律顾问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渠道,选拔推荐优秀律师、公证员或服务团队担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基层组织、农民的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农村改革的依法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集中力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内涵、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改革法律服务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革法律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制定具体方案,推动工作的有效落实和健康发展。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法律服务纳入当地农村改革发展的工作大局中,统筹安排,有力推进。要加强对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法律服务的监督指导,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法律服务符合农村的实际需求。要加强工作协调,帮助解决法律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要加强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农村改革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河北省司法厅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农业厅

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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