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河北律师网 >> 规范文件

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8 12:03    来源:河北省律师协会

  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办法

  (2012年12月21日河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律师协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业规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负责行业规则制定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第四条河北省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活动。

  第五条河北省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行业规则的统一。第六条河北省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和议案、建议的提出

  第一节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

  第七条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及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规则制定权。

  第八条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重要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外的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负责制定、修改的行业规则委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和修改,但《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河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涉及会员重大利益的行业规则除外。第十条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行使制定权限范围内的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二节议案、建议的提出

  第十一条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可由下列机构提出:

  (一)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

  (三)各专门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

  (五)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3人以上联名;

  (六)团体会员3个以上联名,个人会员20人以上联名;

  (七)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5人以上联名。

  第十二条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方案,可附行业规则草案及说明。第十三条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有关组织、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建议。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形成议案的,进入行业规则制定程序。

  第三章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程序

  第一节议案的立项

  第十四条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由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整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制定、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直接进入制定、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依据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决定,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计划,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实施,或组成专门工作组实施。第十六条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起草、修改由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该机构的组成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节起 草

  第十七条行业规则制定、修改的草案分不同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以下机构或人员起草:

  (一)提出议案的人员或机构;

  (二)与议案内容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三)秘书处专门起草小组;

  (四)临时性的专门起草小组;

  (五)律师协会以外的专业研究机构或专家;

  (六)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

  第十八条负责草案起草的机构或人员,经论证、起草、修改定稿后,将最初草案提交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对行业规则草案作技术性审查,保证行业规则之间相互协调,避免行业规则的矛盾、冲突和用语的不一致。

  第二十条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审查后,可作如下处理:

  (一)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原起草机构或个人作进一步修改;

  (二)会同原起草机构或个人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三)直接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做出修改。

  第二十一条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经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应附书面起草或修改说明提交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按批准权限提交有关机构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行业规则草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对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可同时提交不同意见。

  第三节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重要的、涉及全行业的行业规则草案,由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主持,会同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原起草机构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

  (一)座谈会;

  (二)听证会;

  (三)论证会;

  (四)通过网络、报刊;

  (五)其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行业规则内容的需要,可包括: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群众代表。

  第四节审 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按照理事会规则、常务理事会规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应由到会人数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时,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应作说明或解释。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行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依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

  第五节颁 布

  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和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行业规则,以河北省律师协会文件的方式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 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规则的备案工作。

  第六节解 释

  第三十条对行业规则进行解释的提议,由河北省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提出。

  第三十一条行业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行业规则的解释,以河北省律师协会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节适 用

  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在全省律师行业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是其团体会员各市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的上位规则。

  第三十五条行业规则的特别性规定,其效力优于一般性规定。第三十六条行业规则除另有规定外,效力始于颁布实施,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静(大)
主办单位:河北省律师协会
冀ICP备2021027642号-1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
石家庄市石铜路569号 电话(0311)83899908、8389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