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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公司律师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28 12:03    来源:河北省律师协会

  冀司通〔2012〕91号

  河北 省司 法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应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业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满足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不脱离所属企业,专职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经省司法厅审批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执业人员。

  (一)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公司律师试点,并设立公司律师部:

  1、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在设区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3、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

  4、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在职人员;

  5、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实际需要。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2、在本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有一定的律师执业经历;

  3、品行良好;

  4、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三)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司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变更执业类别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接受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3、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4、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5、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公司律师执业的审批程序

  (一)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设立公司律师部的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3、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

  5、所在企业与申请人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或者为申请人缴纳各类保险的证明材料(如医疗保险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手册等);

  6、申请人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保证书;

  7、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8、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证明;

  9、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

  10、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由社会律师转为公司律师的,可不提供上述第4、7、8项材料,但需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同意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应出具具体的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审批。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可按照本意见要求提交材料,直接报省司法厅审批。

  (三)省司法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省司法厅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日内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工作证书。

  (四)按照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116号)要求,在司法部未出台具体政策前,作为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司律师审批”项目暂不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范围。

  五、公司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

  (一)公司律师应按照《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在每年初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年度考核。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称职的,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执业。

  (二)公司律师一般由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考核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市司法局组织完成本市公司律师考核结果的备案后,应将开展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公司律师的考核结果一并报省司法厅。直接由省司法厅审批的公司律师由省律师协会考核,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司律师考核结果进行备案时,应在其工作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机关、备案日期,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公司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函告所在企业并收回其公司律师工作证书,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拒不上交的,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公司律师调离企业或到达退休年龄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并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

  六、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的内部员工,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省司法厅承担公司律师的审批,市司法局负责公司律师的材料审核、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行业管理。公司律师应按要求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公司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适用律师惩戒和处罚的有关规定,由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处理。

  (四)公司律师履行职责,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由所在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并建立业务档案。

  (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有关企业的协调沟通,建立公司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掌握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数量、人员分布及公司律师的执业现状,切实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指导监督。

  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是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和探索的有益尝试。但在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公司律师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未出台具体政策的情况下,试点工作还需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各市司法局应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审核程序,加强指导,精心组织,不搞“一窝蜂”,努力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环境。试点工作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

  附件:《公司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杨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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