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 (2012年12月21日河北省律师协会 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规范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 第二章 理事会性质与职能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理事会职能: (一)组织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研究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制定只能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之外的重要的行业规则;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能。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召开十五日前应当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九条 出席的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人数二分之一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需书面请假。 第十条 理事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应由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担任,并经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研究、决议律师协会的有关事项;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规则;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因担任理事工作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五)履行理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本人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理事丧失会员资格或受到纪律处分,以及不能履行本规则第十四条的义务时,常务理事会有权中止其理事职务,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资格。 (三)理事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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