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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

发布时间:2014-05-28 12:03    来源:河北省律师协会

  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

  (2012年12月21日河北省律师协会

  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规范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

  第二章 理事会性质与职能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理事会职能:

  (一)组织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研究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制定只能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之外的重要的行业规则;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能。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召开十五日前应当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九条 出席的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人数二分之一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需书面请假。

  第十条 理事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应由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担任,并经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研究、决议律师协会的有关事项;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规则;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因担任理事工作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五)履行理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本人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理事丧失会员资格或受到纪律处分,以及不能履行本规则第十四条的义务时,常务理事会有权中止其理事职务,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资格。

  (三)理事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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